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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晟基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8020561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京0112民初4588号
    案号 (2020)京0112执71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11-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顾东波与被告北京晟基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18年6月14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晟基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顾东波认购款1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三、被告北京晟基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顾东波损失2051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7元,由被告北京晟基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票据金额为准),由被告北京晟基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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