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内蒙古绿缘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仝重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61134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三中民(商)初字第04703号 |
案号 | (2016)京03执4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3-24 |
发布日期 | 2016-12-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绿缘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欠款四亿八千七百六十一万二千四百一十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如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五亿一千七百六十九万六千八百六十元六角三分为基数,自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计算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以四亿八千二百四十八万零六百七十二元四角七分为基数,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计算至二〇一四年二月一日;以三亿九千八百五十六万三千四百三十三元四角一分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二月二日起计算至二〇一四年五月一日;以三亿九千七百九十四万五千九百六十二元零一分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五月二日起计算至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以三亿九千零九十万四千七百七十二元一角三分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起计算至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以三亿八千七百六十一万二千四百一十二元九角七分为基数,自二〇一四年八月二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生对本判决第一项之债务向原告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内蒙古绿缘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河北晋秦合盛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承诺书》项下位于五寨县二〇九国道同方煤业南侧一万一千六百八十四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及山西同方煤炭储运销实业有限公司百分之二十七点七的股权价值之和为限,在被告内蒙古绿缘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四亿八千七百六十一万二千四百一十元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内蒙古绿缘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承诺书》项下所持被告山西五寨沙泉铁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百分之百股权价值为限,在被告内蒙古绿缘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四亿八千七百六十一万二千四百一十元的债务范围内向原告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内蒙古绿缘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晋秦合盛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刘生、内蒙古绿缘投资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98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84862元,由被告内蒙古绿缘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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