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市祥符区百永发奶牛养殖场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9627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202民初73号 |
案号 | (2021)豫0202执恢6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日期 | 2022-03-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省源之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7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按月利率7.8‰计算,并扣除已支付利息80083.36元;自2017年12月24日起,按照罚息月利率11.7‰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开封市祥符区百永发奶牛养殖场、梁宪超、王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河南汴金仓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代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5360元,由被告河南省源之丰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汴金仓储有限公司、开封市祥符区百永发奶牛养殖场、梁宪超、王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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