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市祥符区百永发奶牛养殖场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9627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202民初178号 |
案号 | (2019)豫0202执恢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8 |
发布日期 | 2019-07-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新峰、郭晶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金480000元、罚息36832.53元,及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开封市祥符区百永发奶牛养殖场、开封开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开封市祥符区飞扬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王建太、李曼、王永、王秀风、毛超、王瑞对被告程新峰、郭晶晶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68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12238元,由被告程新峰、郭晶晶、开封市祥符区百永发奶牛养殖场、开封开乐奶牛养殖有限公司、开封市祥符区飞扬奶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王建太、李曼、王永、王秀风、毛超、王瑞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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