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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临颍县金粮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12256****121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122民初578号
    案号 (2021)豫1122执恢1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6
    发布日期 2021-06-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临颍县固厢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欠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逾期罚息。被告临颍县固厢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在2019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其逾期罚息(逾期罚息自2018年10月30日起在原借款利率月息百分之8.4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临颍县固厢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和临颍县固厢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协议,以临颍县固厢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临颍县固厢乡固厢村土地证号为:临国用(2013)0030号、临国用(2013)0031号的土地和房产证号为房权证临颍县字第3130523053号、临颍县字第3130523052号、临颍县字第3130523051号、临颍县字第3130523050号、临颍县字第3130523007号、临颍县字第3130523006号、临颍县字第3130523005号、临颍县字第3130523004号、临颍县字第3130523003号、临颍县字第3130523002号、临颍县字第3130523001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优先受偿数额(以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债务金额)的部分归被告临颍县固厢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临颍县固厢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告曹可凡、韩小可、高弘德、韩书霞、临颍县金粮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对抵押物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4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900元,由被告临颍县固厢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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