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港闸环罚〔2018〕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期三个月补办相关环保验收手续,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申报登记危险废物、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同时对你单位钢板预处理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四十万元,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新建处以罚款人民币八万元,对你单位堆放油漆桶、稀释剂桶处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对你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四万元,对你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的行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合计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四十六万六千元,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新建处以罚款人民币八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2-13 |
决定机关 | 南通市港闸区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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