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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蜜斯蜜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亚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130****005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1民初3415号
    案号 (2020)津0101执13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24
    发布日期 2020-09-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天津澳中发展有限公司津汇广场第一分公司与被告蜜斯蜜汇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和平大悦城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以及《关于和平大悦城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承租人变更协议书》于2018年9月27日解除;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蜜斯蜜汇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澳中发展有限公司津汇广场第一分公司给付自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9月27日的租金(含税)705169.5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1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标准计算),被告蜜斯蜜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蜜斯蜜汇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澳中发展有限公司津汇广场第一分公司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9月27日的pos机使用费(含税)1462.8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2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标准计算),被告蜜斯蜜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蜜斯蜜汇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澳中发展有限公司津汇广场第一分公司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9月27日的物业管理费(含税)113037.87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2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标准计算),被告蜜斯蜜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蜜斯蜜汇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澳中发展有限公司津汇广场第一分公司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9月27日的推广费(含税)20552.34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2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标准计算),被告蜜斯蜜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六、被告蜜斯蜜汇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澳中发展有限公司津汇广场第一分公司交纳的租赁保证金300393元不予返还,归原告天津澳中发展有限公司津汇广场第一分公司所有;七、驳回原告天津澳中发展有限公司津汇广场第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70元,减半收取计7735元,由原告天津澳中发展有限公司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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