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力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156****91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9480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319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凯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90万元、利息242246.65元(截至2016年5月6日),按照本金290万元、年利率12.6%,给付自2016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本金242246.65元、年利率12.6%,给付自2016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复利);二、被告丹阳市新祥宇汽配有限公司、丹阳力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丹阳铠利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姚剑、张霞、姚文新、王玉兰、顾彩霞、王伟、姚利华对被告丹阳市凯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5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180元,由被告丹阳市凯博汽车部件9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丹阳市新祥宇汽配有限公司、丹阳力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丹阳铠利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姚剑、张霞、姚文新、王玉兰、顾彩霞、王伟、姚利华连带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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