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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熊金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88349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安民初字第02339号
    案号 (2018)赣0302执4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2
    发布日期 2018-09-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 二、被告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支付利息1024290.09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熊永红、熊金玲、龚辉、刘晓云、萍乡市金兴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万保贵、王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858元,由被告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熊永红、熊金玲、龚辉、刘晓云、萍乡市金兴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万保贵、王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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