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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龚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88349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桃民初字第167号(2015)西桃民初字第167号
    案号 (2016)赣0103执11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08
    发布日期 2016-09-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明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南支行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5年11月20日利息(含复利)为594314.84元;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二、江西智合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熊永红、熊锋伟、熊永明、闵雪峰、龚辉、曹爱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7800元;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生效日期:2016.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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