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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宏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熊金玲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883498-9
    执行依据文号 (湘)劳人仲裁字【2016】04-1号、(2016)赣0313执143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赣0313执1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6
    发布日期 2016-08-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2015年3月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作一次性处理。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九级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50元*9个月计16650元;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850元*7个月计12950元;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850元*17个月计31450元;4、停工留薪期工资:1850元*12个月计22200元;5、住院护理费:256天*(2772*70%/21.75)计22839元+19天*(3123*70%/21.75)计1910,合计24749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275天*10元计2750元;7、鉴定费:26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11009元,减去已支付的4000元,被申请人还应支付107009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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