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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魏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义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4423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4民初10221号
    案号 (2017)苏0104执11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8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江苏富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3月21日利息15203.07元、罚息78750元、复利465.44元,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复利以利息15203.07元为基数,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3.5%计算)。 二、被告南京魏业贸易有限公司、南京业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强源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南京新时代机电工贸有限公司、孔高明、施开荣、蔡义平、从修建、鞠广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85元,减半收取1699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992.5元,由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负担82.5元,由被告南京魏业贸易有限公司、南京业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强源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南京新时代机电工贸有限公司、孔高明、施开荣、蔡义平、从修建、鞠广源负担21910元(被告南京魏业贸易有限公司、南京业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强源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南京新时代机电工贸有限公司、孔高明、施开荣、蔡义平、从修建、鞠广源应负担的诉讼费已由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预交,被告南京魏业贸易有限公司、南京业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强源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南京新时代机电工贸有限公司、孔高明、施开荣、蔡义平、从修建、鞠广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的16476.5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