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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华兴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建雄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6401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505民初454号
    案号 (2017)辽0505执6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7
    发布日期 2018-08-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辽宁华兴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徐荣玲工资款人民币4500元。 如被告辽宁华兴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逾期给付,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辽宁华兴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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