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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消)行罚决字〔2019〕00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途尔车业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三路458号的浙江途尔车业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途尔车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宁波杭州湾新区财政税务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39543001040006076,开户银行:农行杭州湾新区支行,备注:03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4
    决定机关 杭州湾新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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