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04513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2民初2741号 |
案号 | (2017)苏0282执17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05 |
发布日期 | 2017-05-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宜兴市精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货款88.9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确认宜兴市精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应支付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10.5万元,该款在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中革除。 三、驳回宜兴市精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四川中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5893元,由精诚公司负担2702元,由中腾公司负担13191元,中腾公司应负担部分已由精诚公司垫付;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14元,由中腾公司负担7020元,精诚公司负担694元,精诚公司应负担部分已由中腾公司垫付。双方应负担部分相抵后,中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精诚公司支付垫付的诉讼费124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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