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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11-02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湘湖旅游度假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湘湖旅游度假区的建设与开发工作,2013年9月以划拨方式取得了包括沐心岛露营基地项目地块在内的萧山区[2013]萧土建字第274号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17年9月和2020年1月,通过招标以整体采购的方式在沐心岛露营基地项目建设了7栋建筑,其中1#和2#建筑从2017年9月开始建设,2018年1月完工,3#-7#建筑从2020年1月开始建设,至2020年5月完工。经第三方杭州环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测绘,7栋建筑具体情况如下:1#建筑位于沐心岛露营基地的东北方位,呈长方形不规则形状,建筑东北侧部分为一层砖木结构框架,西南侧为两层砖木结构框架,屋顶为人字顶斜屋面,建筑面积508.79平方米;2#建筑位于沐心岛露营基地的西侧,呈“L”型形状,建筑东北侧为两层木结构框架,建筑西南侧部分为一层砖木结构框架,建筑南侧部分为无顶盖平台,屋顶为人字顶斜屋面,建筑面积232.52平方米;3#-7#建筑位于沐心岛露营基地的南侧的湘湖里,其中3#建筑呈长方形不规则形状,为一层砖木结构框架,建筑西侧部分和东北侧部分为水上无顶盖平台,屋顶为人字顶斜屋面,建筑面积52.73平方米;4#建筑呈长方形形状,为一层砖木结构框架,建筑北侧、西侧部分为水上无顶盖平台,屋顶为人字顶斜屋面,建筑面积36.96平方米;5#建筑呈长方形不规则形状,为一层砖木结构框架,建筑西侧部分为水上无顶盖平台,屋顶为人字顶斜屋面,建筑面积52.73平方米;6#建筑呈长方形形状,为一层砖木结构框架,建筑北侧及西侧部分为水上无顶盖平台,屋顶为人字顶斜屋面,建筑面积36.96平方米;7#建筑呈长方形不规则形状,为一层砖木结构框架,局部两层,建筑西侧部分为水上无顶盖平台,屋顶为人字顶斜屋面,建筑面积63.64平方米;7栋建筑的建筑面积总计984.33平方米。目前,沐心岛露营基地项目租赁给第三人浙江满天星房车露营管理有限公司运营,1#建筑“沐心岛度假营”用作接待中心和餐厅,2#建筑“沐心吧”为咖啡吧,3#-7#建筑为住宿客房。2021年9月29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出具规划审定意见:上述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行为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内容: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合计建筑面积为984.33平方米的7栋建筑。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谢庆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