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倍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69****776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81民初1252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50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江苏大地企鹅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倍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签订的《倍通检测集团产品认证服务合同》已经解除。二、被告东莞市倍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江苏大地企鹅服饰有限公司服务费1450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原告江苏大地企鹅服饰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19084066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870元由被告东莞市倍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苏大地企鹅服饰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2870元由被告东莞4市倍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东莞市倍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大地企鹅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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