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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宏杨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62559****5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625民初1417号
    案号 (2020)黔0625执7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印江法院
    执行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日期 2020-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宏杨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江支行借款本金4256377.84元; 二、被告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宏杨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江支行自2016年9月12日至2019年1月4日止的利息675262.94元; 三、被告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宏杨食品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5日起至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原、被告双方于 2016 年4月11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江支行支付利息; 四、被告杨志贤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06元,由被告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宏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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