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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下卫放罚[2018]50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机构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行政处罚内容 你医院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阮芳玲、余雨娇、付奎琳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及职业健康检查,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第二十三条关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职业防护类14.裁量标准,违法程度:“一般”,情节后果:“未按照规定对2-4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裁量幅度:“罚款3000-7000元”,本局决定对你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你医院于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2日使用MSG.B脉动真空压力蒸汽灭菌器进行器械灭菌未在每日开始灭菌运行前空载进行B-D试验,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传染病防治类74.裁量标准,违法程度:“一般”,情节后果:“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一般情节”,裁量幅度:“罚款3000元-4000元”,本局决定对你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根据《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局对你医院的违法行为依法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30
    决定机关 区卫计局(原区卫生局,原人口计生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