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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庆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279****130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522民初3683号
    案号 (2021)皖1522执恢3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3
    发布日期 2021-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庆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陈国庆欠款2745251.69元;3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62元,由被告安徽庆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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