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庆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52279****130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22民初6521号 |
案号 | (2021)皖1522执14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庆发集团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田磊偿还借款本金308750元及利息(利息以308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清)。6二、被告安徽庆发集团天鑫米业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金田花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六安三农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八卦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安丰油脂有限公司、安徽三农集团庆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远发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安徽庆发集团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磊2014年7月1日前的利息款55575元。四、驳回原告田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78元,减半收取5389元,由被告安徽庆发集团庆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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