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庆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52279****130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22民初4489号 |
案号 | (2021)皖1522执10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三农集团庆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先进借款131595元及利息(其中2笔100000元、14145元从2013年7月1日起,另1笔借款17450元从2013年9月11日起,均按年利率18%计付利息至清偿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安徽庆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先进借款41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0元从2013年4月10日起,150000元从2013年4月15日起,30000元从2013年4月18日起,另30000元从2013年4月19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清偿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安徽庆发集团八卦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天鑫米业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安丰油脂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金田花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远发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六安三农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一、二项借款本息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徽三农集团庆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50元,原告李先进负担650元;被告安徽三农集团庆发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庆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八卦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天鑫米业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安丰油脂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金田花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庆发集团远发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六安三农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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