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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庆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一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5611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皖1522执5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20
    发布日期 2016-06-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庆发集团天鑫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青松工程款7085626元及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16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 二、安徽庆发集团金田花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青松工程款2528287元及工程款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16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 三、被告安徽庆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庆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原告赵青松的工程款9613913元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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