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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善市监罚〔2018〕1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已失效)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停止从事相关食品经营活动。二、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14
    决定机关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