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冀市监衡处〔2020〕1311002000012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535766万元,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04 |
决定机关 |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许丹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