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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衡处〔2020〕131100200001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535766万元,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4
    决定机关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许丹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