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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市监处〔2021〕1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没有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6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