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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18-01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单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年初在鄞州区邱隘镇盛莫路鄞州区邱隘镇南部居住地区1号C地块西侧市农场所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开工建设施工工棚,并于2020年4月完工投入使用,用于鄞州区邱隘镇盛莫路鄞州区邱隘镇南部居住地区1号C地块项目的临时宿舍和办公,共搭建施工工棚14幢,该14幢施工工棚占地面积约为6278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约为249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4267平方米,均是采用彩钢板搭建的2层简易钢结构临时房。总造价约为人民币100万元,且曾在2019年6月11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自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28
    决定机关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