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19)甬鄞建设一决字第7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
行政处罚内容 | 被处罚单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初开始擅自在鄞州区邱隘镇环城南路东段2677号东城阳光一期小区东侧搭建建筑物用于作为东城阳光小区售楼处。该建筑物长约43.7米,宽约15.4米,最宽处为16.6米,主体高度为10米,中间大厅高度为12.4米;另有门头长约10米,宽约5.3米,高约5米。建筑整体为钢混结构,外挂石材。建筑为两层,其中一层大厅用作于小区展示,二层用于销售办公,总建筑面积约为925平方米。该建筑于2019年1月建造完成,目前已投入使用。本机关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宁波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搭建的建筑物。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11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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