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市管市监罚处〔2019〕27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发布涉案广告,消除影响;2、没收广告费用1149.6元;3、罚款人民币2299.2元,罚没款合计3448.8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16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魏佳鑫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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