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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公(玉)行罚决字[2019]520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黄龙恒励宾馆有限公司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5月07日4时许,金某某入住杭州市西湖区黄龙体育中心东看台下杭州黄龙恒励宾馆有限公司238房间。酒店前台负责人张某未落实前台工作人员值班登记职责和巡查制度,未做好宾馆的安全防范,致使金某某未按规定登记入住杭州黄龙恒励宾馆有限公司238房间,于2019年05月16日10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2019年2月22日杭州黄龙恒励宾馆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被杭州市西湖区分局行政罚款伍佰元。2019年4月19日杭州黄龙恒励宾馆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将住宿旅客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被杭州市西湖区分局责令限期改正,杭州黄龙恒励宾馆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反恐怖主义开展安全防范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黄龙恒励宾馆有限公司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18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玉泉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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