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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武市监处〔2020〕1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6
    决定机关 武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匡美霞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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