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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公(消)行罚决字〔2017〕04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汇昌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车站大道康宏大厦5楼B座的浙江汇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成)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浙江汇昌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汇昌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账号:33001627535053009173-0401,银行地址:乐清市宁康东路68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乐清市公安消防局 2017年9月2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2
    决定机关 乐清市公安消防局
    法定代表人 奚德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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