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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德摩新能源叉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67****266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802民初1081号
    案号 (2020)皖0802执1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6-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德摩新能源叉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庆联动属具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1443.5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636元,由被告安徽德摩新能源叉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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