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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德摩新能源叉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0067****266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04民初571号
    案号 (2018)苏0104执40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9
    发布日期 2019-03-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德摩新能源叉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2月26日的借款利息9222.66元,罚息691155.52元,复利111964.35元,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二、被告上海德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郑有为、葛海萍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被告安徽德摩新能源叉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德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郑有为、葛海萍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德摩新能源叉车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0元,减半收取58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880元,由被告安徽德摩新能源叉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德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郑有为、葛海萍负担(被告安徽德摩新能源叉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德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郑有为、葛海萍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预交,被告安徽德摩新能源叉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德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郑有为、葛海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剩余的5880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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