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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盛宇家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上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33278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12民初5875号
    案号 (2018)苏0612执3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8
    发布日期 2018-07-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盛宇家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通奥康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含样品费3096元、运费1050元)1112086元及货款利息(自2016年8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8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549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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