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市申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何劲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75382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成民初字第494号 |
案号 | (2016)川0115执11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14 |
发布日期 | 2016-07-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熊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马分理处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罚息、复利(罚息、复利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复利标准,从2014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全款之日止); 二、如被告熊光明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马分理处有权对被告成都市申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置抵押的财产(位于成都市金堂县赵镇南滨路388号附15号1栋3层15号、附16号1栋3层16号、附18号1栋2层8号、附7号1栋2层7号共四宗商业房产)行使抵押权; 三、被告雷兵、成都市申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劲、阳明贵、曾雪彬、宜宾市申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李贤清承担连偿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熊光明追偿; 四、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马分理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8605.4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53865.48元,由被告熊光明、雷兵、成都市申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劲、阳明贵、曾雪彬、宜宾市申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李贤清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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