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萧市监新处字〔2018〕第19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虚假、不真实的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因当事人已删除上述语句,故不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工作,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0-29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仇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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