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萧市监新处字〔2018〕第199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虚假、不真实的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因当事人已删除上述语句,故不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工作,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29
    决定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仇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