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鄞(消)行罚决字〔2020〕00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市长虹钢管有限公司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凤起路177号的宁波市长虹钢管有限公司0448号幢厂房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月13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3 |
决定机关 | 鄞州区区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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