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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阳明资产管理(横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4W6JAY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01民初23749号
    案号 (2020)沪0101执46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9
    发布日期 2020-11-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阳明资产管理(横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张庆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080.80元; 二、阳明资产管理(横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张庆明2018年12月工资差额1,484.29元; 三、阳明资产管理(横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张庆明2017年未休年假工资1,875.90元; 四、阳明资产管理(横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张庆明2018年9月至12月管理津贴7,22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阳明资产管理(横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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