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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赞皇县晟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2930****01X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126民初124号
    案号 (2018)冀0126执8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31
    发布日期 2019-02-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赞皇县晟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梁玉支付煤款9132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偿还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3元,减半收取计1041.5元,由被告赞皇县晟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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