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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超强燃气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32****799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21400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3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3-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市超强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史志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至2020年8月1日的利息47800元以及自2020年8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分别以以未偿还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4.78%上浮50%计算,如遇1年期LPR上调的,罚息利率自1年期LPR调整后1个工作日起相应调整)。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14230元,减半收取71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津市超强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史志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须递交书面上诉状,未在上诉期限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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