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舟税一稽罚[2019]35
    违法行为类型 舟山市大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税务违法事实:(一)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后,未申报进项税额转出2018年2月公司取得开票方名称为长春市马龙和商贸有限公司的吉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代码2200171130、发票号码01061432,开票日期2018年2月3日,货物名称:石油制品*电石渣,数量774吨,金额79384.62元,税额13495.38元,价税合计92880元。根据2019年5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长春市马龙和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违法案件的协查函》(长税三稽协[2019]6号)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2201010119051003613)确认,这份吉林增值税专用发票属虚开。2018年2月期间,公司申报抵扣上述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13495.38元。这份发票对应金额79384.62元一直挂账原材料——电石渣科目,未曾结转主营业务成本。2018年9月,公司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风险提示,财务上作进项税额13495.38元转出处理(2018年9月第30号凭证),但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进项税额转出。至本次检查前,公司始终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述已抵扣13495.38元进项税额转出。经核算,2019年1月公司少缴增值税13495.3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2019年1月期间少缴增值税13495.38元构成偷税。(二)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2019年1月期间,公司少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674.77元。少缴城建税674.77元构成偷税。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一)处以应追缴增值税13495.3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6747.69元;(二)处以应追缴城建税674.77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37.3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普陀区税务局六横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03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