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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百兴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金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3805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萍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3执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0
    发布日期 2016-09-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江西百兴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借款本金10994100元及利息(2014年12月23日之前的利息为77065.22元。2014年12月24日之后分别以29941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按照年利率6.336%计算利息,从2015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1.65倍计算利息,该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2、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就上述债权在1400万元范围内以被告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萍房权证安字第2013005448号、萍房权证安字第2013005454号、萍房权证安字第201300545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黎松清、许火电、胡文华、罗胜男就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江西百兴服装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黎松清、许火电、胡文华、罗胜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百兴服装有限公司追偿;4、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7700元,由被告江西百兴服装有限公司、江西百宏纺织有限公司、黎清松、许火电、胡文华罗胜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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