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伟信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80077****995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803民初2353号 |
案号 | (2021)粤0803执49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9-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湛江市兴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利息9160813.22元(从2019年8月21日起利息则按年利率14.60625%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与被告湛江兴泰公司签订的海头农信(2015)抵字第4号《抵押担保合同》、海头农信(2015)抵字第5号《抵押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三、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对被告湛江市兴泰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湛江东海龙海天旅游区东龙大道北侧的土地使用权【湛国用(2009)第00562号】在抵押担保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山支行对被告湛江市兴泰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湛江市东海岛试验区龙海天旅游区龙海路(B-3幢)房地产(粤房地证字第C3071071号)、位于湛江市东海岛试验区龙海天旅游区龙海路(C幢)房地产(粤房地证字第C3071078号)、位于湛江市东海岛试验区龙海天旅游区龙海路(商店)房地产(粤房地证字第C3071079号)、位于湛江市东海岛试验区龙海天旅游区龙海路(员工宿舍)房地产(粤房地证字第C3071080号)、位于湛江市东海岛试验区龙海天旅游区龙海路(配电房)房地产(粤房地证字第C3071082号)、位于湛江市东海岛试验区龙海天旅游区龙海路(总台)房地产(粤房地证字第C3071084号)、位于湛江市东海岛试验区龙海天旅游区龙海路(A-3幢)房地产(粤房地证字第C3071100号)、位于湛江市东海岛试验区龙海天旅游区龙海路(A-2幢)房地产(粤房地证字第C3071401号)、位于湛江市东海岛试验区龙海天旅游区龙海路(A-1幢)房地产(粤房地证字第C3071402号)、位于湛江市东海岛试验区龙海天旅游区龙海路(B-2幢)房地产(粤房地证字第C3071404号)、位于湛江市东海岛试验区龙海天旅游区龙海路(B-1幢)房地产(粤房地证字第C3071405号)、位于湛江市东海岛试验区龙海天旅游区龙海路(A-4幢)房地产(粤房地证字第C3071407号)在抵押担保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许秀兰、庞土兴、钟康富、许振伟、郑沐生、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许秀兰、庞土兴、钟康富、许振伟、郑沐生、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告湛江市兴泰投资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2604.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湛江市兴泰投资有限公司、许秀兰、庞土兴、钟康富、许振伟、郑沐生、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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