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贺 林罚书字 〔 2020〕第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末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至3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决定给予如下处罚:1.在1年半内将该林地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525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0元进行处罚款人民币伍仟贰佰伍拾元整(¥525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17 |
决定机关 | 贺州市林业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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