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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白经国罚〔2018〕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税收管理
    行政处罚内容 白城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经国罚〔2018〕15号白城经济开发区禹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8000597804866)经我局(所)对你(单位)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所属期2016-07-01至2016-09-30增值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决定罚款110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白城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白城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24
    决定机关 白城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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