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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绿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7724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02民初5216号
    案号 (2021)赣0702执4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8-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江西省绿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 二、由被告江西省绿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下利息: 1、自2013年6月14日至2018年3月13日止,利息总额为2418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136475元以及代偿的70万元,尚欠581525元; 2、自2018年3月14日至2019年8月16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息; 3、自2019年8月17日至还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息); 三、由被告江西省绿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万元; 四、被告何涛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34元,由被告江西省绿宏实业有限公司、何涛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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