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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绿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7724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章民初字第4504号
    案号 (2019)赣0702执3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8
    发布日期 2019-07-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何涛、江西省绿宏实业有限公司、赣州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赣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左赣荣借款本金4057282元; 二、由被告何涛、江西省绿宏实业有限公司、赣州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赣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左赣荣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405728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三、由被告何涛、江西省绿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左赣荣借款本金1000000元; 四、由被告何涛、江西省绿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左赣荣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左赣荣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6235元,由被告何涛、江西省绿宏实业有限公司、赣州绿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赣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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