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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集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475****311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05民初16604号
    案号 (2020)粤0305执1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3
    发布日期 2021-03-25
    已履行 607891.86元
    未履行 37万多及逾期费等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集晟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融资款本金978709.12元,手续费 12233.86元及逾期费(暂计至2018年8月8日为8362.81元,之后逾期费以 978709.1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融资本金偿还之日止,详见《附表》);二、被告叶韶华、黄永皇对被告佛山市集晟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集晟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23.2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 18823.22元,由被告佛山市集晟科技有限公司、叶韶华、黄永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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