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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福海参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108378****637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05民初12836号
    案号 (2019)豫0105执233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19-12-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黑龙江福海参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盛泰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22927.97元; 二、被告黑龙江福海参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盛泰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4305元; 三、被告黑龙江福海参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南盛泰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54966元归原告河南盛泰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四、驳回原告河南盛泰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39元,由原告河南盛泰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84元,由被告黑龙江福海参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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